院发[2022] 7号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27 发布:[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阅读:13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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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22〕7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高效和规范化运行,根据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结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2020]146号)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2020]147号)文件的内容,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学实验室以及教师科研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场所以及库房;经校、院两级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所及有关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学院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实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学院-教研室/实验中心-教师-学生(实验参与者)四级责任制,分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政领导副职担任,成员由学院各二级机构党政负责人担任,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参照2022院发【4】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切实做好学院实验室常态化安全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组,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长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其他人员和工作职责参照2022院发【4】号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根据本学院专业和学科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检查督查政策落实情况;
(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组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落实学院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八)开展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日常内部管理细则、安全检查与值日值班制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三)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源(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有毒试剂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设备使用管理台账;
(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实验室卫生安全值日台账、危险化学品台账(库存、领用、使用等记录)、危险性设备使用记录、贵重仪器设备机组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组织落实管理制度及安全标识上墙明示工作;配置完善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等;
(六)制定实验室重要危险源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并报学院实验中心备案;负责组织或督促本实验用房内开展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论证工作,并报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
(七)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与实验室准入者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八)代表实验室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与风险等级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院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它类等五种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化学类实验室是指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压缩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以及高压、高速、高温、低温设备等。管控重点是易制毒、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危险废弃物,及高风险设备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生物实验室是指涉及开展微生物实验室的场所。主要危险源为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危险化学品以及高压、高速、高温、低温设备等。管控重点是各类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相关证书有效性的审核。
(三)辐射类实验室。辐射类实验室是指涉及存放,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四)机电类实验室。机电类实验室是指使用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高速、高压、高速大电流、大功率、激光、加热类设备。管控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大功率、电磁辐射装置类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相关证书有效性的审核。
(五)其它类实验室。除上述外的实验室均为其它类实验室,是指涉及使用简易电子设备、简易仪器仪表设备的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实验室等,管控重点是水、电、气、暖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的危险源、仪器设备、实验废弃物和实验过程的风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A级(高危险)、B级(危险)、C级(较危险)、D级(一般危险)四个等级。存在风险程度但无有效管理的实验室,风险等级划分提高一个等级。
第九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
(一)A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实验室,定为A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辐射类相关实验室/库房;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压力气瓶存储室;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化学品实验室;各类危险化学品总量≥50kg(L);有毒,有害,易燃,助燃气体实验室。
(二)B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由各二级单位根据以下各风险点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性来评定实验室风险等级,如风险系数较高则评定为A级。
危险化学品(非管制化学品);惰性压缩气体(压力气瓶),液氮罐;高温高压设备;特种设备;各类微生物/生物试剂;生物培养箱、手套箱,冰箱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激光设备,强磁设备;机电类,加工类,高速类设备;粉尘污染。
(三)C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实验室,定为C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常规仪器仪表类设备;常规机电类设备;常规电子类设备; 体育器械类设备;计算机机房/多媒体实验室/语音室等。
(四)D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三级的实验室,定为D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备案
学院老师新建或改建实验室,必须以书面申请、备案形式报至学院,并上报学校。
第十一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七)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学校消防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与实验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国家管控化学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必须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到公安局备案审批后购买,一律不允许自行购买;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三)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过量化学品,各类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并定期盘查,每年至少一次;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四)根据实验室存放和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配置通风、消防、喷淋等装置;
(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
(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参加相关危化品存储与使用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高速运转、机械挤压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四)使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
(五)使用实验室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五条 放射性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放射性设备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加强辐射装置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管理;
(二)实验室必须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涉辐相关工作;
(三)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实验室的放射装置报废要向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六条 材料加工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材料加工设备的实验室须制定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二)操作材料加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经考核合格或经登记许可使用后方可操作;
(三)在实验室内从事加工设备的操作和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因个人违反操作规程以及未采取劳动保护措施而导致的事故,由设备操作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解决。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废弃物应严格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进行处置;
(二)实验室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分类收集容器,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弃物;
(三)收集回收的实验废弃物须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规范处置;
(四)废弃的实验生物材料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定期送往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第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二)每年对新入校的教师和学生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三)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由其导师全面负责并签署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不到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彻底的,导师负安全管理责任;
(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四)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准入
实验室实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通过实验室准入考试,并接受实验室实践操作培训合格后,签订安全责任书获得准入资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科研实验室的安全准入由科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
教学实验室一般不承担科研实验任务。确需用到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由申请人提交申请,通过仪器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提交有导师签字的申请使用书后再预约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者本人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或麻痹大意所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应由操作者本人承担责任。导师安全教育不到位的,研究生导师负安全主要责任。
未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进入教学实验室。
本科生实验课由任课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不到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彻底的,由授课教师负安全管理责任。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生产实习、毕业论文等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导师应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导师负安全管理责任。
带领外单位人员参观实验室的,参观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外单位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室的,需由实验室课题合作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前必须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外来人员的安全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符合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应对。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针对实验室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泄露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度宣传等工作。学院实验室管理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相关安全和应急知识学习。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张贴公布紧急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二)事发实验室应配合学校、学院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出具事故报告,及时上报学院;
(三)对事故瞒报、不报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
第二十七条 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教工评奖评优、师德考核以及职务晋升的参考。各实验室要严格按实验室分类等级进行安全自查与记录。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学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实验室,予以停止该实验室的工作,直至整改合格。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实验室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警告;对于收到两次责令整改通知仍未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合格后重启使用;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五年内两次责令整改不合格的实验室,停止实验室责任人的科研项目申请及研究生招生资格,直至整改合格后恢复。
第三十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违规记分细则及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