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2] 8号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27 发布:[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阅读:10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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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22〕8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订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中地大京发[2020]147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7]74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暂行规定》(中地大京发[2020]181号)等,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实验室、部门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为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相关人员等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但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
1. 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2. 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3. 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工作未持证上岗;
4. 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5.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工作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6. 违反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以下行为的:
(1)私自购买、储存管制类化学品或私自购/租、储存及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
(3)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的;
(4)对实验室内的安全设施、高能设备、水、电、气路等未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备案许可,私自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5)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
2. 造成有人员轻微伤,违反安全管理条例。
(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有人员轻伤,或导致学院、他人财产损失1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三)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1人(含)以上重伤或死亡,或导致学院、他人财产损失100,000元(含)以上的。
(四)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与对象
第六条 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三类。
(一)行政纪律处分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等。
(三)其他处理:书面检查、院内通报等;关闭实验室;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减少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暂停评奖评优资格等。
以上三类追责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以追责最重的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职工、博士后、学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员);
(二)事故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
(三)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安全督察员);
(四)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
1. 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验收合格,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 对于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程度,进行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1. 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验收合格,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通报批评,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3. 对事故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程度,免于处罚,诫勉谈话,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
4. 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程度,免于处罚,诫勉谈话,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
(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1. 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关停实验室,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扣发激励津贴。
3. 对事故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外理:视情节轻重程度,免于处罚,诫勉谈话,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扣发激励津贴。
4. 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程度,免于处罚,诫勉谈话,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扣发激励津贴。
(三)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1. 关闭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教职工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扣发岗位津贴。
3. 对事故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外理:视情节轻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扣发当月学校岗位津贴。
4. 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扣发当月学校岗位津贴。
(四)司法机关、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
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一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对其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安全违规记分细则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由其导师全面负责并签署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承诺书,安全教育不到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彻底的,导师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一般不承担科研实验任务。确需用到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由申请人提交申请,通过仪器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提交有导师签字的申请使用书后再预约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者本人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或麻痹大意所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应由操作者本人承担责任。导师安全教育不到位的,研究生导师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
责令被追责人即时整改,对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将事情经过、整改措施、追责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学院,由学院做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学院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事故上报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
(二)事故调查
1.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学院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学院处理方案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必要情况下组织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追责执行
1. 学院上报事故报告,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事故级别、事故责任、追责方式等事项,并由学院书面告知被追责部门或被追责人。
2. 被追责部门或被追责人若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学校相应申诉规定提出申诉至学校。
第十五条 涉及到违反党纪党规的上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六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若学院现有文件中相关实验室安全追责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办法如与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9月8日